| 申办在香港居留期间“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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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往其他国家旅行或定居需提供在香港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Conviction) ,当事人须自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申请,具体手续如下:
一. 致信香港警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香港九龙弥顿道700号贸易署大楼B1楼 收件人:警务处处长(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主管收启) 二. 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 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发出的信件的影印本。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领事馆/移民局需要检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由申请人现居地当局认可的、正式警察或执法机构替申请人印取的全套指模,且须由该机构证明属实。证明内容包括:I、为申请人印取指模的人的姓名及职别;II、该警察或执法机构的全名;以及III、印取指模的日期及地点。 220港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币汇票须加收银行手续费(现时的银行手续费为每张汇票港币100元) 三. 如提供的材料齐全,香港警务处在接到申请后会将申请人资料填报表及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寄给申请人填写。申请人须授权香港警务处保留有关指模及向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提供其在香港的犯罪纪录详情。 四. 如申请人在香港无犯罪纪录,香港警务处会在四个星期内以挂号函件直接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如申请人有犯罪纪录,在四个星期内亦会以挂号复函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及申请人不能发给“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五. 申请人可在寄出资料填报表及授权四周后,向有关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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